江西地名研究 关注 关于《地名通名术语》国家标准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: 附件:1.《地名通名术语》(征求意见稿) 2.《地名通名术语》(征求意见稿)编制说明 联系人:田硕刘静 联系电话:;(传真) 邮箱:dmtc233@163.com 民政部区划地名司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1(篇幅过长,详见附件) 《地名通名术语》(征求意见稿).pdf 附件2 《地名通名术语》(征求意见稿)编制说明.pdf 《地名通名术语》国家标准 (征求意见稿)编制说明 一、工作简况 (一)标准任务来源 2023年,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《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》下达了《地名通名术语》国家标准计划项目,计划编号为20230886-T-314,标准起草单位为民政部地名研究所,标准归口单位为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TC233)。 最初,国家标准委下达了《人文地理实体通名术语》和《自然地理实体通名术语》两项国家标准计划项目。该两项标准计划项目经过了项目前期研究、标准起草、征求意见、TC233委员评审、TC233委员在平台电子投票等工作过程,于2019年底完成报批稿并上报给民政部政策法规司。之后,民政部政策法规司组织开展了对该两项标准报批稿的初审工作。 2019年国家标准委组织开展了“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再评估”工作。2020年国家标准委下达了“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再评估”的评估结论,评估结论为“整合”,即将《人文地理实体通名术语》、《自然地理实体通名术语》整合为一项标准。2021年TC233上报了该两项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后继处置方案建议,申请“继续执行”,但未得到批准。因此,2022年,我们按国家标准委的相关要求,将前述两项标准中的有关术语条目进行了整合,将人文及自然地理实体通名术语分别设置为标准中专门的章节,申报《地名通名术语》国家标准立项。 (二)标准制定背景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承担了《中国地理实体通名标准化研究》(项目编号为201110242)项目的研究工作,协作单位为沈阳标准化研究院。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,制定《人文地理实体通名术语》、《自然地理实体通名术语》等国家标准。 把标准作为规范地名管理的有效抓手,细化地名管理法规的条款,用标准来规范地名管理中的地名命名、地名使用、地名罗马化拼写等一系列事项,发挥标准的特殊作用,提高我国地名管理科学化水平,使地名规范化水平、标准化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。 《人文地理实体通名术语》及《自然地理实体通名术语》均为上述项目研究分课题之一。通过《中国地理实体通名标准化研究》项目研究,主要开展了以下方面的工作: (1)收集整理研究资料。通过网络、标准出版社、国家标准馆、有关科研与应用单位、联合国地名专家组等国际地名组织、有关专家学者等多个渠道,收集了地名标准相关书籍、文献、标准、辞书、论著等材料,占有大量的地名通名资料和成果。 (2)组织地名标准的培训和交流。积极组织研究团队参与相关标准化活动,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、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请教,与沈阳标准化研究院和其他地名相关科研机构研究、探讨和交流,积累了宝贵的经验。 (3)开展实地调研。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工作,赴广西、云南、海南、山东、江苏、河北、吉林、陕西、上海、内蒙、广东、四川等省市开展多样化的地名应用调研;利用参加联合国地名会议、赴外国学习考察的机会考察美国、肯尼亚等国家地名研究状况。听取地方和国外地名机构的意见,了解了地名工作中存在的许多现实问题,对于报告的撰写和标准的起草起到了基础作用。 (4)撰写研究报告和国家标准草案。经过项目组人员的共同努力,完成了研究报告的撰写,拟定了国家标准的基本框架和内容,根据我国现有地名标准存在的不足和地名标准化的需要,起草了相关研究的标准草案,增强地名通名标准的适用性,以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名通名标准不完善的问题。撰写完成了课题研究报告,起草完成标准草案。 (三)标准主要起草过程 如前所述,按国家标准委“整合”的要求,标准起草组将《人文地理实体通名术语》、《自然地理实体通名术语》2项标准进行了整合,并重新申报了《地名通名术语》标准立项。 2023年,《地名通名术语》国家标准计划下达后,标准起草组依据2022年5月1日施行的新《地名管理条例》,对标准中的术语重新进行了分析、筛选、增删和分类,共收录了313条人文地理实体通名术语和219条自然地理实体通名术语。 二、国家标准编制原则、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 (一)标准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研制主要本着以下原则: ——基础性:为准确确定标准化对象,规范地名管理的方方面面,精准把握关联地名的各个环节,对地名最基本的事项(地名通名术语和定义)进行科学归纳和规范。 ——适用性:标准的内容适用性强,易于被其他的标准或文件所引用,适用于有关机构或个人的使用。 ——一致性:起草标准时以国内、国际现行的标准和文件资料为基础,尽可能地保持与国内、国际标准和文件相一致。 ——规范性:给出的地名通名术语名称、术语名称对应的英文词及其定义力求规范、合理、科学; ——权威性:本标准直接引用了以前地名标准中定义过的有关地名术语,并参考了国家名词审定委员会出版的《地理学名词》、联合国地名专家组发布的《地名国家标准化手册》和《地名标准化术语汇编》等资料,充分吸纳官方资料中地名方面的术语,以体现其权威性。 通过调研、考察以及查询《辞海》、《牛津地理学词典》、《测绘学名词》、《地名学词典》、《地理学名词》、《现代地理科学词典》、《地名学术语词汇》、《地名国家标准化手册》、《地名标准化术语汇编》等相关资料后,共整理总结了人文及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术语资料数千条。在数千条通名中,部分古代地名通名在现代地名通名中已经基本不用或影响不大,因此未列入标准;由于外来语地名的使用不利于实现地名单一罗马化,地理和语言现象十分复杂,迄今国际地名学界对外来语地名的判定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而少数民族语音译的部分地名通名在现代通名中涉及不多,因此未列入标准;由于生僻字(词)通名部分,有些是由古代通名引申而来,在现代社会中既不常见、也不常用,因此未列入标准;有一部分通名太具有地方特色,仅在一个或几个小的区域作为通名,甚至该通名是在现代汉语词典上很难查到的字(词),只有通过特殊输入法才能输出,因此未列入标准;方言部分的通名,由于受地域限制,规范读音的制约,因此未列入标准。还有一些通名,属于一词多义的,因此仅保留了最常用的部分。 新《地名管理条例》中所称地名包括: (一)自然地理实体名称; (二)行政区划名称; (三)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; (四)城市公园、自然保护地名称; (五)街路巷名称; (六)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、楼宇名称; (七)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、水利、电力、通信、气象等设施名称; (八)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。 经研究、分析、整理、筛选,最终在《地名通名术语》标准中收录500余条术语。对于这些地名通名术语,给出了对应的英文以及相关的定义。 (二)标准主要内容 《地名通名术语》共收录人文及自然地理实体通名术语500余条,规定了地名通名术语名称、对应的英文及其定义。标准主要设置章节及内容如下:目次、前言、引言、范围、规范性引用文件、基本名词、自然地理实体通名术语、人文地理实体通名术语及参考文献等。 其中: 1.“第1章范围”,规定了本文件的内容及适用范围。 2.“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”,由于本文件为术语标准,因此,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。 3.“第3章基本名词”,主要规定了一些地名方面的基本术语,例如“地理实体”“地名”“地名通名”等基本概念。 4.“第4章自然地理实体通名术语”,收录了共219条人文地理实体通名术语。 5.“第5章人文地理实体通名术语”,收录了共313条自然地理实体通名术语。 三、试验验证的分析、综述报告,技术经济论证,预期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无。 四、与国际、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,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本标准不涉及对现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。 五、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,以及是否合规引用或者采用国际国外标准,并说明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 本标准为自主研制,不涉及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。 六、与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符合现行国务院《地名管理条例》(2022年5月1日起施行)规定的要求,可以支撑地名管理、地名普查、地名数据库建设、地名智能化等地名管理和地名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应用。 七、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在之前研制的过程中未出现重大分歧意见。 八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无。 九、实施国家标准的要求,以及组织措施、技术措施、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措施建议 建议本标准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。建议本标准在全国测绘、地图、建设、交通、旅游、文物、工商、民政等工作中应用,可有效地促进地名信息共享和交换,提升相关领域的标准化水平。本标准其他标准无抵触,不涉及对现行标准的废止。 十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。 无。 标准起草组 2024年9月 附件3 选稿:宋柄燃 欢迎来稿!欢迎交流!